甲方:丰俐购物有限公司
乙方: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通过整合电视、广播、网络、邮购、拍卖等行销通路的专业购物媒体,在国内省、市级电视台播放的购物及旅游节目均由甲方自行制作。
2、 乙方作为现代传媒的教学和研究机构,合法拥有电视节目制作场地、设备和人力资源;
3、 为了培养适应现代传媒实践与发展需要的人才,为乙方的教学和科研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了甲方在内地提供一个节目制作与研究基地,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合作建立现代传媒实践与研究基地(下称“传媒基地”),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就本协议约定的传媒基地建设,甲方同意提供如下条件:
1、 甲方同意安排或促使其在中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地区的合作单位在甲乙双方共建的传媒基地制作一定数量的节目。
2、 甲方同意在资金、传媒运作经验、节目制作经验方面为传媒基地的建设提供条件,具体条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 甲方同意促使其合作单位有偿使用乙方的设备和场地,但是,使用费数额和使用方式届时由乙方及甲方合作单位的代表另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使用费数额和方式。
4、 甲方同意促使起合作单位,在利用传媒基地进行节目制作时,尽可能多为乙方的员工和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以便学生熟悉并实践电视节目制作的流程,技能等,培养学生在现代传媒制作方面的能力。
5、 甲方需要招募任何临时或正式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吸纳乙方的优秀毕业生。
6、 甲方对乙方教研人员开展的、现代传媒制作方面的研究应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协助,并为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但是,该等支持、协助和条件的提供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该等研究项目完成后,甲方有权优先、无偿使用起研究成果。
二、 乙方责任
就本协议约定的传媒基地建设,乙方同意提供如下条件:
1、 乙方同意为传媒基地建设提供节目制作场地、设备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条件,但是,使用费数额和使用方式届时由乙方及甲方代表另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使用费数额和方式。
2、乙方同意为甲方合作单位的节目制作提供场地,但是,使用费数额和使用方式届时由乙方及甲方合作单位的代表另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使用费数额和方式。
3、乙方同意为甲方合作单位的节目制作提供设备(包括节目制作的摄、录、编设备),并安排人员保证设备在节目录制期间的正常使用。但是,使用费数额和使用方式届时由乙方及甲方代表另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使用费数额和方式。
4、 甲方合作单位在利用乙方的场地或设备、人员进行节目制作期间,乙方应尽可能的为其提供节目制作方面的便利,协助起顺利的完成节目的制作。
5、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组织师生为甲方进行节目评析,节目策划与制作等方面的调查与研究。
6、 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乙方应积极充实及更新节目制作的设施,为传媒基地创造更良好的条件。
三、 保密责任
1、 甲乙双方应就由于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而了解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且,任何一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另一方,或予以自行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自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保密信息,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但因使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之要求而作的披露除外。
2、 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将持续有效。
四、 使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五、 违约责任
1、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能履行相应责任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在此种情况下,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2、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任何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责任的,可延后履行,或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六、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三页,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一年。
甲方:广州丰俐购物有限公司 乙方: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06年6 月 日 日期:2006 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