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5〕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培育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也是基础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实验教学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验教学管理遵循教学管理的共同规律,同时又具有过程性突出的特征。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进行训练与开发。基本实验能力表现于掌握本专业常用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测试技术,熟悉基本实验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应用计算机的能力等;创造性实验能力表现于实验的总体设计、实验方向选择、实验方案确定、数据处理以及结果分析等综合能力。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从中获得探索未知知识领域、总结完善新的科学理论和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三条 为秉承“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迎接挑战”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管理,加大实验教学的改革力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课程建设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
1、实验教学包括学校理工科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开设的所有实验课程以及相关院系开设的实验课和实验教学活动等。
2、实验教学主要在实验课时间内完成,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课内与课外、学生自主学习、开放式教学等多种形式,各院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和实施。
3、实验内容要及时更新,反映本学科的发展。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对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开设实验课程的各院系都应制定各专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编成册。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1)实验目的;(2)实验内容与要求;(3)实验方式;(4)实验学时安排;(5)实验教材;(6)主要仪器设备;(7)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实验教材
1、 按照专业培养计划拟订的目标,选择体现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材用于实验教学。
2、 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和建设发展,编写实验教材,满足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的需要。
3、 实验教材介绍开设的实验项目,对基础实验包括的内容有:实验目的和要求,所需设备和试剂,实验步骤和思考题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强调实验目的和要求,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提出实验步骤。
第七条 实验室条件
1、实验室使用面积宽敞,照明好,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水、电、气管道等布局安全、合理,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建立安全制度,措施落实。
2、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配置仪器设备,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保证实验项目的开出率。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
1、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具备中级(包括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课教师,负责实验活动的组织与指导。
2、指导教师与参加实验学生的配置比例原则上为l:15(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重要意义,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这类实验的开出。
第九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注重于培养学生运用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条 所有开设实验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都应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一般在课程完成基础理论和基础实验之后开出。对有理科、工科专业的院(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其他有实验课的文科专业也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贯彻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教师根据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结构,本着由浅入深、重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原则,实行以教师指导和学生自主意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和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实验可由学生个人进行,也可由小组合作进行,可由教师给出课题并指导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和路线,也可由教师指导学生自定课题,由学生查阅文献和设计实验方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查批准后,填写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操作,写出规范的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院系要组织力量编印综合、设计性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师在学生开展综合、设计性实验前尽可能指定参考书。
第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制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考核办法,并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考核成绩纳入实验总成绩评定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考核重在考查学生实验方案、路线的制定是否合理、科学,有否突破和创新,鼓励学生在实验中有独到的见解和大胆的设想。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院系主管领导及实验中心(室)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教务处职责: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有关指导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组织各专业制定和更新实验教学大纲,审批各院系实验教学计划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评估实验教学工作,发放实验技能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院系职责:负责制订和实施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负责实验教学规章制度细则的实施,审核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和内容,安排结构合理、稳定的实验师资队伍,并进行教学质量的监控、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学生实验成绩的评定和实验技能合格证书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管理范畴包括实验教学、实验技能、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除了按传统仍可适用的办法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的落实:
1、各院系根据高校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每四年(或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含综合、设计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2、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或系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3、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凡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中心(室)讨论审定,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前印发给学生。
4、凡需要到校内其他院系或校外单位进行的本科实验教学,可由院系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5、院系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有步骤地开展实验双语教学,并逐步提高双语教学在实验教学中的比例,双语教学的质与量将作为实验教学评估的指标之一。
6、各院系或实验中心(室)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和实验装置的改进和优化等)的计划、设计方案,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保证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100%,对于不能开出的实验要向教务处提交文字材料说明理由。
7、理、工科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课、科技活动等),一般要求与理论教学的学时比例接近1:1,必做实验学时数控制在实验总学时的2/3左右,安排一定的选做实验。文科的实验学时可根据理论教学需要占有一定比例。
8、每个学期结束后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都要对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现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以实验室为单位形成整改方案,经所在院系汇总上报教务处。
9、院系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实验指导老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晋升职称,开展教学创新,不断提高实验师资的指导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关于实验教学的实施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生实验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严肃认真地完成实验任务。
学生如有违反制度,指导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指导老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并及时上报,由所在院系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2、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预习实验内容;教师应抓好预习环节,可在实验前通过检查预习报告或提问的方式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达不到预习要求者必须重新预习直至合格,否则不能开展实验。
3、对新开的实验内容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4、在实验教学期间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应经院系领导批准,并由院系派其他教师顶岗。
5、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引导学生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的学生,及时对其予以纠正并指导重做;针对实验的具体情况,注意调节控制学生的实验进程,把握与安排好每个环节的时间。学生应注意养成良好的实验行为,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并节约材料。
6、实验完成后学生要按期完成实验报告(设计),要求文字简练、条理清晰、图表规范、结果分析合理,不许弄虚作假。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实验的原始记录和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丢失,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7、实验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交院系有关负责人。对理科、工科和文科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评定标准见附件。
8、各院系要根据本学科发展情况,尽快制订《学生实验技能训练管理办法》,实行实验技能合格证书制度,将实验技能合格证书与专业实习资格挂钩。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防火、卫生、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参照华南师范大学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各实验室应张贴《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安全、防火、卫生等管理规章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对初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首先应进行以上各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做到:
1、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2、学生使用大型精贵仪器,必须经过培训,并且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使用。同时,应作好使用记录。
3、每轮实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与实验室开放,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制定开放实验室方案,保证所有实验室平均每月开放不少于22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5、实验室开放要求做好记录,包括开放范围、时间、管理手段、内容、对学生的覆盖面及效果分析等。做到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及覆盖面广。
6、制订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实验过程管理及学生实验成绩管理。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中心(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提倡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介入实验室管理和协助实验指导,以解决实验人员不足的现实问题。
7、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和假期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
8、实验室应存档本室可开出所有实验的实验登记卡片,并备有完整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单独设课的实验,要有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保存实验教学课表及实验室运行纪录本,做好学生在实验方面发表的论文、获奖证书以及具有特色或显著成效的实验设计方案等方面的存档工作。
9、指导教师要定期整理、归纳实验教学的教案工作,此外还要求实验室技术人员定期收集、归纳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学生反馈信息以及效果分析的文字材料。
10、每学年末,各实验中心(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要包括《实验教学方案》的执行情况、使用实验教材情况、质量分析与评估、经验体会和建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其它等。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己存档。
第七章 实验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成绩评定是本科学生学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实验成绩的评定,应改变片面注重理论知识与实验结果的取向,而应同时关注实验的过程与方法,并注意体现对学生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的要求,贯彻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学生个人进行的实验,还是小组协作完成的实验,或是用双语教学的实验,教师均应在实验报告中就学生的表现写出恰当的评语,包括对其个性特长、协作能力、外语表达、外语材料阅读理解和专业外语词汇量等内容作出专门的描述。
学生的实验成绩要登记并归档,实验报告和试卷要装订保存,学生毕业时发回学生。
第二十四条 某单项实验成绩的评定,应注重对学生实验的全程作出评价,各院系可参照下列评价项目和权重制订相关评分细则:
项目 |
预习 |
操作 |
行为 |
结果 |
其他 |
总分 |
权重 |
0.1 |
0.4 |
0.1 |
0.2 |
0.2 |
1 |
1、预习:包括掌握实验原理及步骤,熟悉仪器性能和使用方法;
2、操作:包括熟练调试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观测读数准确、规范完成实验流程;
3、行为:包括学习态度,遵守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节约材料;
4、结果:包括实验过程记录、数据处理正确,结论说明合理,文字表达清楚,图表工整规范,经验总结得当;
5、其他:包括小组协作、个人特长、创造性、发展潜力和双语学习能力。
第二十五条 如果实验是单独设课的,期末实验成绩的评定实行4:3:3的比例,即平时实验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笔试成绩和实验操作成绩各占总成绩的30%。如果实验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部分应占理论课程总成绩的30%,实验成绩评定仍按4:3:3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总评成绩采用等级分制登记,即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标准见《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实验成绩评分标准方案》)。凡平时成绩,或理论考试成绩,或实际操作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对该部分进行重修,否则不能获得总评成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
1、参加实验操作时间不足规定实验时间三分之二。
2、无故旷课三次以上。
3、严重违反实验操作纪律,并受纪律处分者。
第八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是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实验指导老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学生应主动协助做好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主要以院系自查为主,以教务处抽查、检查、评估为辅。
第二十九条 院系要成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小组,由主管教学领导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为组员;监控小组每学期起码要对各个实验指导老师听课一次,听完及时组织讨论,对实验指导老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其授课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对于前者要予以肯定,对于后者要帮助其改进。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听课记录表及小组讨论纪要应备案存档,作为学校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院系质量监控小组每学期要定期检查本院系各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并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形成文档作为本院系上报“先进实验室”的支撑材料之一。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主持制定实验课堂质量评估方案,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并会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督导委员到各实验室听课,督促、指导实验教师搞好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听课记录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反馈意见将作为教务处评定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实验中心(室)主任或主管教学主任负责制,如果出现实验教学质量问题,学校将首先追究实验中心(室)主任或主管教学主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建立实验教学奖惩制度,对在实验教学方面全心投入、热心服务、做出重大贡献,使得实验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整改措施得力、成果显著、有鲜明特色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实验教学检查评比中连续两个学期考核结果较差的实验室给予批评;对不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在教学过程中因重大过错或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将给予严厉的惩罚。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及时会同人事、资产管理、保卫、卫生等有关部门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