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实验室管理,使实验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要求各院系实验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凡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讲究生,保持安静,严禁吸烟和吃食物。
二、实验室应制订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建账建卡,定期清点。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作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设备完好可用,要求完好率90%以上。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按实验课程要求合理配备,严格操作规程,存放地点相对稳定,符合存放条件,保持干净整洁。
六、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借用仪器设备需办理登记手续。
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凭上机证使用,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或改装。
八、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外借、调拨、报废需按资产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九、外系人员借用实验室或仪器设备,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外单位借用需经教务处批准。使用完毕应检查是否完好无损。有损坏者需按资产处有关赔偿损失规定处理。
十、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按规定存储在学校危险品仓库。实验室限量存储和使用。领用和使用至少二人在场,领用需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对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废渣、废液按有关制度处理,不准随便丢弃或倒入排水沟。
十一、实验室要设立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离开实验室要关好门窗,切断水源、煤气和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爆等,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十二、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华南师范大学
2004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