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实验教学中心电子阅览室阅览守则

2007-08-03 00:00:00

 

    1. 学生凭借书证或学生证进入阅览室,在服务台登记后,按工作人员指定机号上机阅览。

    2. 教师借出的电子资料限期2周,学生原则上不外借。 

    3. 读者在使用设备前应先检查,发现问题请工作人员解决,不得擅自拆卸、挪动设备脑。

    4. 读者须按计算机操作程序上机操作,严禁修改、删除系统文件等非法操作。

    5. 需打印、复制录像带和光盘的读者,请在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

    6. 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淫秽黄色的信息。

    7. 文明阅览,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吸烟。

    8. 擅自把耳机、光盘、录像带拿出本室,按偷窃公物论处。